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仁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潘頌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將系爭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民國104年7月9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