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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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91號上訴人 林德棣 被上訴人 謝春芬 上列當事人因111年訴字第18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