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鄭國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69、85、99、115、131頁),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0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4萬8,847元、循環利息2,748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利率15%計算至清償日止。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分別於109年11月3日、110年1月4日、110年6月8日、110
年7月21日、111年2月1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如附表一所示5筆共11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11年6月12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17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94萬3,636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記帳款、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信用貸款申請書5件、約定書5件、帳務查詢明細1件、撥款資訊3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5件、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5件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7至137頁),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二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一借款約定條件(新臺幣元)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期間計息方式還本付息方式1500,000109年11月3日起116年11月3日止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按年利率0.88%固定計息,自第3個月起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99%機動計息(現為15.06%)。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150,000110年1月4日起117年1月4日止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按年利率0.88%固定計息,自第3個月起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1.99%機動計息(現為13.06%)。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3280,000110年6月8日起117年6月8日止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99%機動計息(現為16%)。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4110,000110年7月21日起113年7月21日止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5.19%機動計息(現為16%)。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560,000111年2月17日起114年2月17日止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5.19%機動計息(現為16%)。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總計1,100,000附表二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元)編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151,59551,59548,847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5%2500,000422,884422,884自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5.06%3150,000128,135128,135自111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3.06%4280,000256,224256,224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6%5110,00081,78481,784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6%660,00054,60954,609自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6%總計99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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