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思媮
陳詠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02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