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