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衛孟姫 被告甲○○
衛漙 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