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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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