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黃金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益法官鄧晴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