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張瑛宗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