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張瑛宗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