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義賢 、 楊順意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被告楊義賢、楊順意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