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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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乙○○因被訴本院99年度易字第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乙○○、甲○○、工業技術研究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