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