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鄭瑞玲 上列原告鄭瑞玲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街○○巷○○號三樓、四樓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