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陳穌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