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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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調字第38號聲請人 曹進松 相對人 曹進輝
曹瑞雲 曹瑞棋 曹水秀 曹瑞蘭 曹進龍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9,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然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從而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