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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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15號聲請人 林春美 代理人 丁奎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