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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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2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禾泰企業有限公司李雨聲李松樺 、陳孟穗即 陳虹蓁 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本院判決附表,悉依聲請人起訴時之附表(本院卷第13-17頁),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與前述規定不符,不應准許。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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