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

原告 廖惠玲

被告 郝鵬飛 (已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因被告涉嫌妨害祕密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97號)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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