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79號
聲請人 劉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宜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5年5月14日」及「105年5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附表中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79號
聲請人 劉敏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宜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05年5月14日」及「105年5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附表中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