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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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郭英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故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遠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謝孟玹

台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郭英崑

111年9月1日

3萬元

DF0000000

2

遠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謝孟玹

台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郭英崑

111年10月1日

3萬元

DF0000000

3

遠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謝孟玹

台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郭英崑

111年11月1日

3萬元4,000元

DF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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