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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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敏章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君威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依其權利範圍按民國111年(起訴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1,230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璧卉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73.52

30,400元/平方公尺

(111年1月)

6分之5

4,395,840元

2

同段201地號土地

56.42

同上

同上

1,429,307元

3

臺南市○○區○○街○○里000巷00號建物(未保存登記)

115

43,300元

同上

36,083元

合計:5,86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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