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8日│99年3月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4號│字第64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210號│98年度訴字第77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9日│99年8月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4月27日│99年8月24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04號│第44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