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請人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甲○○、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嗣相對人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12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昌明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40,996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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