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被告台灣笠昌食品雜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拾伍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行捌仟伍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B書記官黃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