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九號
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本件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