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福億營造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46,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
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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