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951號債權人 吳文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宗仁吳鳳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吳鳳英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請求超過6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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