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214號債權人贏家風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IT0000000之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以後起算)。
二、支票票號IT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