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佑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2月20日刊登於聯合報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俊吉┌──────────────────────────────────────────────────────┐│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佑穎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97年12月12日│50,000元│0000000│││0│法定代理人張小玲│台東分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