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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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薏璇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薏璇提出具保金新臺幣3萬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然聲請人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0年10月27日起撥借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中,本院業以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裁定自110年10月27日起撤銷羈押,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羈押既經撤銷,聲請人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
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