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債券95年度除字第496號│├──┬──────────────┬────────┬─────┬────┬───┬────┬───┤│編號│發行銀行│金融債券/息票號│記名人│未領息期│張數│面額│備考││││││數││││├──┼──────────────┼────────┼─────┼────┼───┼────┼───┤│00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01BB0000000│甲○○│8│1│100000││├──┼──────────────┼────────┼─────┼────┼───┼────┼───┤│002│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01BB0000000│甲○○│8│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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