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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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交上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訴字第934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秋訓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莊秋訓緩刑『貳』年,並應為附表所示之事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秋訓緩刑『伍』年,並應為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按本件為加強被告自動履行和解內容決心,就和解內容尚未履行部分,命被告為履行,其履行期為五年,因此併為緩刑五年之宣告,此於本件理由內已詳為敘明,茲因誤寫致有如
主文所述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季芬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