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禮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4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