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被告丁○○
號被告己○○被告甲○○○被告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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