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乙○○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4,40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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