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0,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8,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