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02,6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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