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國豐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民
上原告與被告NGUYENVANHAI( 阮文海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且因被
告NGUYENVANHAI(阮文海)等人為越南籍人士,原告即有將起訴
狀翻譯為越南文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文,逾期未繳
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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