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64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42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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