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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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吳明錫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卷附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受刑人吳明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2│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訴│101年7│臺灣│101年度訴│101年8│彰化地檢│││一級毒│11月│月13日│101年度│彰化│字第413號│月13日│彰化│字第413號│月6日│101年度│││品│││毒偵字第│地方│││地方│││執字第37││││││492號│法院│││法院│││09號(編│├─┼───┼────┼────┼────┼──┼─────┼────┼──┼─────┼────┤號1、2││2│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2│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訴│101年7│臺灣│101年度訴│101年8│已定應執│││二級毒│6月│月14日│101年度│彰化│字第413號│月13日│彰化│字第413號│月6日│行有期徒│││品│││毒偵字第│地方│││地方│││刑1年3││││││492號│法院│││法院│││月)│├─┼───┼────┼────┼────┼──┼─────┼────┼──┼─────┼────┼────┤│3│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7│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訴│101年11│臺灣│101年度訴│101年12│彰化地檢│││一級毒│1年│月4日│101年度│彰化│字第929號│月28日│彰化│字第929號│月25日│102年度│││品│││毒偵字第│地方│││地方│││執字第88││││││1229號│法院│││法院│││號(編號│├─┼───┼────┼────┼────┼──┼─────┼────┼──┼─────┼────┤3、4已││4│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7│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訴│101年11│臺灣│101年度訴│101年12│定應執行│││二級毒│7月│月4日│101年度│彰化│字第929號│月28日│彰化│字第929號│月25日│有期徒刑│││品│││毒偵字第│地方│││地方│││1年5月)││││││1229號│法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