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秀美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秀美因家庭細故,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廿三日晚間十一時十五分許,在台北縣○○市○○路○○號六樓居所,與其夫 趙榮祥 發生爭執,遭趙榮祥抓傷手臂(傷害部分另行處理),竟憤而萌生毀損之故意,於翌日即同年月廿四日上午八時許,毀損趙榮祥所有置於上址客廳內電視旁之獎盃一座,足生損害於趙榮祥,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趙榮祥告訴被告翁秀美涉嫌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