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邱曉欣 律師右一人 王偉凡 律師複代理人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街○○○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三行應於「民事訴訟法」五字前,增加「修正前」三字,於第四行「明文」二字後,應增加「,修正後亦同」六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