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6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被 告 廖潔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