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6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被   告  廖潔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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