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1,1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37,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建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