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王議章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甲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王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鄰○○00號之1)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王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里0鄰○○00號之1)於民國87年4月24日離家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曾聲請對王甲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1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刊登前公示催告裁定於94年6月11日之中華日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爰依民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王甲死亡之判決。
二、前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27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王甲自87年4月24日失蹤,計至94年4月24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王甲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94年4月24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王甲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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