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方俊閔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被告 黃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