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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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 李宗隆 訴訟代理人 蘇靖雯 被告風彩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馥瑄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025 號裁定(111.06.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862 號(1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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