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 李宗隆 訴訟代理人 蘇靖雯 被告風彩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