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00元,應繳裁判
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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