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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